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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22:26:3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1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

  深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圳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4年起设立市资金,每年从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2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合计共5亿元资金,专项支持产业发展。

  第三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效率优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组成,根据议题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和市人居环境委是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委是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牵头提出各部门资金管理职能分工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牵头提出资金年度支出结构。

  (二)牵头开展项目统一受理,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等配套文件。

  (三)按职能分工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编制并汇总资金项目扶持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牵头组织下达资金项目扶持计划。

  (五)按职能分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以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依法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单位进行处理。

    
 
关键词: 项目 资金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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