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后电机、配电变压器淘汰情况专项检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电机能效提升计划》、《配电变压器能耗提升计划》要求,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要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淘汰计划,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7月份下发通知,10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11月底完成资料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一)节能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日常监察。
根据《节约能源法》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相关规定,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按照自身权责范围,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能源负责人备案、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日常监察。
根据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25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充分认识节能评估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严格按照权责范围对辖区内工业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同时,对以往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日常监察。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在其他专项或日常监察工作中,对工业企业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监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专项监察工作以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为主,各区县经济信息委配合;日常监察工作以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为主,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配合。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积极主动适应节能工作新变化,结合年度目标任务,细化措施手段,明确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节能监察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