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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融资租赁机制合理构建评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4 09:05:2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29


  节能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新机制。根据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作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重要参与者发展十分迅速,在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平台的节能降耗机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兴节能产业。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现状评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式进驻中国是从199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开始的,该项目实施者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业试点。上述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效果显著,经评估显示,3家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内部收益率均在30%以上,其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获得成功,并产生了较好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相关环境效益。由此以来,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获得了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双赢。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核心价值追求无非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能源管理合同和基本模式就是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能企业”)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企业的节能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并产生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盈。这一模式本身就能大大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相比较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的传统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用能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用能企业只需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量即可达到其节能降耗减排的效果,对用能企业而言,该企业的对外能源费用支出是一个逐渐减少的过程;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改造之后,将获得稳定的节能回报。

  为鼓励我国节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强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于2010年6月29日颁布了《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启了我国正式对全国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进行备案补贴的新纪元。

  随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迅速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化文件;国税总局也于2010年12月31日,出台了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将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鼓励和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上述诸多相关文件的出台,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迅速成长和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也标准着合同能源管理这种经发达国家实践验证的成熟的节能发展模式在我国落地生根。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经试点成功并且获得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正式确认,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市场阶段,并在此基础上迅速发展。

    
 
关键词: 能源 合同 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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