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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交易市场将形成“1+3+N”立法体系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关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9 18:05:2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1


   在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

  4月15日,在“安迅思中国碳市场分享日”活动上,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下称“气候司”)国内履约处副处长王庶表示,发改委已起草完成了配套管理办法的初稿,气候司正处理法制办转发的意见,并将开展利益相关方征询和实地调研,完善相关的配套细则。

  按照设计,全国碳市场将形成“1+3+N”的立法体系,即以《条例》为中心,配套三个管理办法和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三个管理办法指:《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责任,规定核算与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核查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核查程序,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交易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风险防控,对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等。

  王庶认为,立法时间还是较长,如何平衡和协调各利益方的意见也是立法难点。

  子行业纳入或扩围

  1万家控排企业,这是气候司此前预测的全国碳市场纳入企业数量。

  不过,截至3月底,21个省份和10家央企报送的控排企业名单只有4000家。

  “我们希望最后能纳入7000家企业。”王庶介绍,有些地方政府提出,要增加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范围。

  根据发改委的设计,全国碳市场初步覆盖8大行业、18个子行业。其中,品类繁多的化工行业仅纳入了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四类。

  “有些地方提出,化工和钢铁行业纳入的子行业太少。我们也在考虑是否要增加产品,尽可能包括主要排放源。”王庶说。

  已纳入行业最关心的还是配额分配问题。中央深改办确定的2016年重点改革任务中也提到,要制定出台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

  全国碳市场已确定以基准法为主,历史强度下降法为辅。前者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物产出量(活动水平)、所属行业排放基准和调整系数来计算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后者根据实物产出量、历史强度值、历史强度下降率和调整系数四个系数来计算配额。

  据了解,18个子行业中,热电联产、电网、铜冶炼、钢铁、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机场7个子行业将采取历史强度下降法,剩余11个子行业采取基准法。

  气候司每周都会去全国各地的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希望4月底能完成第一轮调研。今年内将出台配额分配方案,先在每个纳入行业选取几家试点企业开展配额试分配,而后完成所有企业的配额分配。

  对于试点省市,气候司称,正考虑试点阶段分配的配额换算为全国配额继续使用,具体的换算方法还需仔细研究。

  除了七个试点的交易平台,全国碳市场将另建几个交易平台,最终确立10家以内的交易平台。

  “确保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采取引导激励政策提高市场交易活跃度,设计风险防控机制避免交易投机行为,是确立交易平台的三个难点。”王庶说。

  另外,王庶表示,除了七个试点市场外,不会再搞区域性碳市场,而是选择部分省市和企业作为试点对象,按照重点工作开展试点,为全国碳市场服务。

    
 
关键词: 配额 市场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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