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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15% 剩下的85%去哪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30 08:05:2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0


  首先,推行危险废物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尝试将危险废物分类管理与经营许可证管理有机结合。制定分类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清单,对应不同的处置要求,扩大安全处置能力,减轻处置压力。

  第一类为强制类,要严控。此类危险废物主要是需要焚烧或填埋处理的,处置工艺复杂、标准严、难度大、成本高,一般企业不具备这种能力。如医疗废物,或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等,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第二类为限制类,可简化。此类危险废物处置工艺简单,风险小、要求低,多数企业具备相应处置能力,如废酸、废乳化液、重金属污泥等,可通过降低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等手段,向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企业开放经营许可。

  第三类为鼓励类,可放开。对于易于源头管控的危险废物,如可回收再生的废包装物、废催化剂等,鼓励原厂回收,可参照危险废物管理,以备案制代替审批许可制。

  其次,构建危险废物处置的统一战线。

  一是大力扩充“正规军”。通过扩能、调配、协同等措施,提高持证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持证企业的作用。扩能,就是鼓励现有持证经营企业通过新建、扩建、改建等形式,增加现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处置能力,激活因拆迁、防护距离等问题而停滞的在建和已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调配,就是合理调配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源的配置和布局,化解和压缩过剩的处置能力,增加紧缺的处置能力。协同,就是推进区域协同处置,实现区域处置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对于上述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相应的经营许可审批和跨省转移审批应从快、从简。

  二是收编“杂牌军”。要使社会上部分目前属于非法的处置能力合法化、规范化。对于危险废物无证经营企业,具备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能力的,应适当提高环评及审批要求,以实现其合法化的身份。

  三要投入“预备军”。目前社会上仍有一些被闲置的处置资源和能力没有被有效发掘和利用起来。如不少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处置设施,除处置自产的危险废物外,还有相当大的处置能力在闲置。有些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具备处置相关危险废物的能力,部分危险废物可作为生产原料或副产品。如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可以回收利用高品质废酸,钢铁企业可以把含有重金属的灰渣、废金属包装桶等作为原料回炉熔炼等。选择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以及有较强社会责任心和危险废物经营积极性的企业,推动其处置资源向社会开放,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

  
 
关键词: 危险废物 能力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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