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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如何破解三十万块以上的“毒地”难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31 17:07:2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84


  (三)对化工“毒地”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将重度“毒地”改造成景观绿地。这种处理方法在尽量保留原有工业设施、植被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废料”,赋予“毒地”新的功能,将“毒地”改造成景观绿地,既节约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又减少了对建设新材料的需求。较为经典的几个化工“毒地”景观改造项目有:德国北杜伊斯堡公园、加拿大当斯维尔公园、美国弗莱士河公园,以及西雅图煤气厂公园、英国“伊甸园”公园和澳大利亚 BP石油公司遗址公园等,它们分别是由钢铁冶炼厂、废弃的空军基地、巨型垃圾填埋场、煤气厂、黏土矿场和石油库区改造而来。

  二是对轻度污染的“毒地”重新开发。新加坡的“毒地”污染情况与欧美有所不同,大多数工业是污染不太严重的轻工业,常有这类工业用地被重新开发成住宅项目,其中也不乏一些高档住宅区。比如,新加坡中部的武吉知马和山景一带的工业用地被重新发展成为豪宅区;曾是仓储区的罗伯森码头,占了新加坡河区域很大一部分,现在已经变成了亲水的住宅和酒店。

  三是对有条件的“毒地”进行无害化处理。2012年,历时33年的日本神通河盆地土壤臵换工程落下帷幕。这是为治理当年的镉米污染进行的一项大工程,当年的“毒地”如今完全无害,农户可以在河边安全种植作物。新加坡的实马高岛也是对“毒地”无害化处理的优秀教材。实马高岛是重新处理过的垃圾填埋场,从1999年起,分十个填埋区逐步投入使用,目前是新加坡唯一的填埋场。据估算,其填埋容量约为6300万立方米,可以维持到2045年。实马高岛通过安全防渗技术、严控垃圾来源、严格的检测监测手段和净化环境措施等,现已成为新加坡的休闲和环保教育基地。

  二、我国化工“毒地”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缺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亟待健全土地污染修复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日前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我国土壤污染的近期目标提出了要求,但在立法层面我国仍缺少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另外,目前执行的土壤质量标准制定于 1995年,不仅限制的污染物种类非常有限,而且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已严重滞后,仅仅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质量标准做出规定,而对工业、商业及住宅用地并没有涉及。

  (二)信息不透明,全国“毒地”分布状况不清

  2014年,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下称“公报”)。《公报》显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工业企业高度聚集区,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臵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等八类污染较重的区域,超标点位分别占36.3%、34.9%、29.4%、21.3%、23.6%、33.4%、26.4%和20.3%,土壤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有专家指出,这份“公报”低估了我国土壤的污染状况,实际的“毒地”数量应在30-50万块左右。我国“毒地”分布状况长期处于一个缺乏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下。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与土壤污染状况缺乏透明度、缺少监督有关。

  (三)责任不清、资金渠道不畅,追责和治理困难

  在我国,出现“毒地”污染事故时很难界定责任。环境污染给居民安全带来威胁,看似应由环评部门承担责任,但明知该地污染严重,仍将居民区、学校等人员集中场所规划于此,将“毒地”同普通土地一样正常征用,规划部门似乎也难逃其责。“毒地”信息不公开,居民入住后才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索赔困难,建设部门也该负有相关负责……可以说,在我国,“毒地”的审批、监管、治理等若干责任均未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缺失,致使大量“毒地”被无序开发利用。另外,“毒地”事故发生后往往连责任方都找不到,只能由政府承担治理“毒地”所需的费用。实际上,单纯依靠财政治理“毒地”,力量非常有限,社会资本的缺席是“毒地”治理中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 治理 污染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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