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制定规划需科学严谨
借鉴国外经验或总结国内已有的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尤其是在重点监管行业和污染严重地区,制定细化落实“土十条”要求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土壤质量标准,增加主要污染物指标和对工业、商业、住宅用地的标准规范。在制定规划时,无论是化工园区、商业区或是住宅区,都应通盘考虑土地利用,逐步探索多部门联动制定规划,规避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制定规划的弊端。
(二)摸清“毒地”分布,加快对治理技术与商业模式的研究
一是对全国污染场地状况进行调查,并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加快研究治理技术,通过国际交流、技术创新、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方式,针对有机物、重金属等不同污染物类型的“毒地”,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三是尽快研究落实“毒地”治理资金,解决“毒地”治理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缺乏,以及资金短缺等问题。
(三)分类管理“毒地”,慎重对待化工企业和园区的搬迁
由于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对数量巨大的“毒地”进行一刀切治理显然不可龋一是要在明确全国“毒地”分布状况的基础上,建立“毒地”污染程度分级和修复可行性评估系统,
对全国“毒地”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慎重对待化工企业和园区搬迁。鉴于大型化工设备拆解时对设备损伤很大,再加上搬迁时停工停产的损失,还有新建化工园区的选址难、落地难,以及高额的建设投入,化工园区搬迁工作必须慎重。一方面,可考虑通过技术手段隔离安全隐患。加快研究使用安全技术手段处理现有化工园区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建立危化品监管平台,并对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开放,以提升化工企业选址的科学性,进而避免居民区过度扩张带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