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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排放长期超标 三家大企业遭环保组织公益诉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4 10:13: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3


  马荣真向记者介绍说,这3起诉讼都是针对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3种常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根据专家意见,损害金额和赔偿费用将主要根据这3项污染物来计算。“在参考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可能还会综合考虑一些行业标准,目前正在研究某些企业的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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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对制止污染能起多大作用?

  这3家被起诉的企业近来被不少媒体贴上了“有实力、不差钱、讲信誉”的标签,为什么这样的“大老虎”却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劣迹斑斑?

  从税收贡献的角度看,对于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而言,这些中央直属企业的地位格外突出。GDP增长要靠这些企业,那么地方政府就会滋生出强烈的支持、保护意愿,哪怕在产值大、利税高的同时,带来了环境污染。

  2016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2198.3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广泛关注和公众称赞,同时,在环境法学界也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其中,业内专家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振华公司自2013年起就超标排污,2014年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认为,这说明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措施以罚款为主,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人缺乏强制手段。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给公众一种渠道,来督促政府及时采取必要的、更加严格的,包括责令关停在内的监管措施。

  已经判决的振华公司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和自然之友此次起诉的3家企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长期向大气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在采访中,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从目前的环境司法实际看,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方面,作用有限。

  “必须尽快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两翼,实施更加平稳,作用更加巨大。”常纪文说。

  自然之友项目负责人葛枫表示,目前,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多元化,比如由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若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提起的话,再由社会组织作为主体发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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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富环保部门监管手段还有哪些办法?

  近年来,以民间环保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十分关注大气环境污染,并尝试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促进大气排污单位的整改治理。此次,自然之友提起的系列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剑指国家重点监控排放企业,更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 排放 超标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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