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一系列公益诉讼的提起,其实不难看出我国环境监管制度在某些地方出现“失灵”的问题。事实上,以 GDP 增长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体系依然发挥着显著引导作用。一旦政府出现重经济、轻环保的消极态度,就极有可能造成环境监管不能有效实施的困境。因此,地方政府左右、为难环境执法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与地方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环保事权,比如环评审批、排污在线监控等,都遇到了重重阻力。
具体到那些有央企背景的企业,环境执法变得难上加难。“环保部门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很难有叫板的实力与底气。”有人这样总结。在采访中,还有人向记者表示,一些具有央企背景的公司“规格”较高,造成了“小管大”的局面。原来,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环保部门有监管中央企业并对其破坏环境行为作出惩罚的职责,但按照行政级别,市、县级地方环保局仅仅是处级和科级,明显低于央企的行政级别,“这种‘小管大’的行政管理格局导致在实际工作当中,执法难度更大。”
业内专家建议,针对这些所谓的“大老虎”,应构建配套的评估体系。国家可以赋予地方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的评估权,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专家指出,应建立合理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制定和实施一套具有科学性、激励性、针对性和可操作,并且符合目前管理水平现状的、简单易行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为环境评估提供定量评价的尺度,从而达到科学评估的效果。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机制,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评估检查,对各项排污指标定量分析,将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最后,要重视评估结果的作用,发挥其功能,对于长期持续超标排污的重点企业,给予相应的罚款或停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