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突出目标导向。改革的目的就是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
其中,最主要的改革目标是从“以块为主”调整为“条块结合”。“条”指的是环保系统,“块”是指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条”来说,强化了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的作用,强化省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督政职责、市级环境执法查企职责。对于“块”来说,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责任清单等制度创新,明确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我体会,垂改设计最难把握的就是条块关系处理分寸的拿捏,要使条和块权责明晰、落实、平衡。
针对“条块结合”的目标,改革力图实现“两个加强”:加强地方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党委政府环保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其中创新性的举措是省级环保部门逐市或者跨区域设立监察机构,类似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突出监督关口前移,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统一。改革力图实现“两个聚焦”:省级环保部门更加聚焦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和对相关部门环保履职情况的监督工作,市县级环保部门更加聚焦日常执法工作和执法性监测工作。改革力图实现“两个健全”,即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有时候体制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机制和政策进行弥补,需要环环相扣地做好顶层设计。
三是突出对地方诉求的回应。垂直管理改革要动体制、机制、机构,是底盘性的制度。过去是省、市、县环保机构上下一般粗,机构、职能设置都类似。这次改革后,会有比较大的调整,优化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职责,各自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各自优势。因此,各地对改革都非常关注,也会产生不同的诉求。
综合来看,省级环保部门担心的是全部垂管后“责任过大”。市县环保部门担心的是监测监察执法上收后“没有手段”。地方党委政府担心的是“权责不统一”。环保系统干部职工担心的是归属、待遇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编制《意见》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通过制度、机制的安排,应该说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
有哪些亮点?
■重新界定了环境监察的内涵,划分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
Q:您认为《意见》的亮点是什么?
吴舜泽:《意见》亮点比较多,有改革有突破,不少地方解决了长期困扰环境保护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和老大难瓶颈问题。我这里重点就监测监察执法领域差别化的改革路径谈两层意思,这都说明了垂改不是简单地一垂了之。
第一,重新界定了环境监察的内涵,实现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的分离。过去环境监察主要是针对污染源监督检查,改革后则更多地强调督政。实质是监察上收、执法下移。监察上收,就是通过设立派驻机构,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履责情况的监察。改革后的环境监察等于日常驻点式监督加上定期督察巡视,二者结合就实现了全过程监督。这样做可以倒逼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化、机制化、长效化地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执法下移,就是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执法快速、机动、贴近现场的优势,提升基层执法的效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将执法权集中在基层,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这也是基于现实层面的考量。目前全国省以下环境执法队伍有7万余人,如果全部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就会把市县环保部门抽空,加大省级环保部门的责任和压力,不利于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二,重新划分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留环境执法监测。《意见》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上收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和队伍,主要负责质量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还是留在属地,主要负责执法监测,配合和支持环境执法队伍进行污染源执法。
一方面,这样做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基层监测执法效能,实现“测管协同”。现场执法往往专业性比较强,要以准确的监测数据为前提,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县级监测机构污染源监测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