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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推出电改试点方案 市场化定价未形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4 10:05:0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91


  具体来说,竞争性环节由市场决定电力价格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以政府定价为主,存在交叉补贴,滞后于成本变化,且不能及时合理反映环境保护支出和供求关系变化。

  自去年新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出台以来,多个省市和地区连续跟进,电改综合试点和售电侧改革试点全面开花。

  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共批复1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8个省份(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电改方案区域化

  记者经过梳理发现,多个省份在电改试点方案中提出,针对特定领域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山东、内蒙古、湖北、四川、陕西、河南等地,提出风能太阳能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开展电力绿色调度;河南、四川、辽宁、山东等地,将农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纳入优先购电等范围,即上述范围享有优先购电权。

  吉林、内蒙古、浙江均要求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工作目标上,吉林、湖北均表示,3至5年内除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之外,取消竞争性环节发用电计划。山东省在方案中明确了“电改三年时间表”。

  吉林、浙江省均详细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分类、定位和经营原则。

  售电公司的定位和经营原则基本相同,即售电公司应当以购售电交易为核心业务,以服务用户为核心,将市场价格水平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让其享受改革红利。

  国家发改委在上月发布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对售电公司资产作出明确要求准入资格是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与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相对应的退出机制,吉林、浙江两省均规定了“黑名单原则”列入黑名单,吉林省要求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浙江则要求不得再进入市场,直接注销。

  多个省份已成立或筹备成立电力交易中心,此外,陕西、河南、山东等省份将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

  市场定价机制不成熟

  针对居民普遍关注的电价问题,发改委去年发布相关文件指出,应“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近日国家发改委给多地的电改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中也要求,应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

  记者注意到,北京、山西等地电改方案中均提到电价的市场化问题,要求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用户供电价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之前,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关键词: 太阳能 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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