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太阳能资讯 > 正文

上海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8 10:01:5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93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六条(年度计划编制)

  (一)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具备新能源项目审批权限的管委会应认真梳理并于每年8月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计划申请项目类别、数量、基本情况和扶持金额等内容。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申报计划进行统筹平衡,结合上海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规模计划,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季度初将组织开展一次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三)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管委会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已列入往年专项资金支持目录的项目不需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部门出具的发电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项目评审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对推动本市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项目是否对促进本市新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具有良好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项目是否具有很好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项目单位或个人是否信用状况良好;

  (六)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3
 
关键词: 光伏 项目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太阳能电池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新型向日葵形太阳能集中器可使采集率提高10倍
太阳光自动追踪系统设计方案 太阳能热水器的工作原理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