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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溧阳市宣判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2 12:04: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19


   12月8日,溧阳市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2016年5月,被告人蒋某无相关废水处置资质,擅自接收某公司高浓度化工废水,并私设暗管夜间偷排废水直接进入河道。经监测,废水中含有锌、镉、铅、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并且锌、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该市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以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未提出上诉。

  该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此案为新环保法实施后,溧阳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判刑的案件。此次公开宣判,必将对溧阳市的环境污染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他还表示,今后该市环保部门将以更强硬的态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关键词: 被告人 溧阳市 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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