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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制度改革 回归环评本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7 10:02:4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36


围绕落实《方案》和新《环评法》,黄润秋强调,今后一段时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深化环评法治建设。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三个一批”要求,确保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环评违法项目清理。从明年1月1日起,对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新出现的“未批先建”项目,要抓典型,严格按照《环评法》要求进行处理。

充分健全监管机制。以创新机制手段为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针对验收行政许可取消、调整为企业自验,要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强化建设单位的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项目环评审批必须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作为后续监管的前提依据。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性、项目环境影响、环境风险以及保护目标情况等,确定监管等级,对重点项目、项目的重点内容、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管。

推进环境影响后评价。每年组织一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突出、有重大环境风险或者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并反馈环评审批。制定后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及采掘、水利水电等行业导则。关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鼓励各地继续探索,着眼于推进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部、省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环评管理的督查;对环评把关不严、工作质量不过关的地方,要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批等手段。在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中,要统筹考虑市、县环评管理职责的优化调整,项目多、管理任务重的地方,可探索采取由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审批方式,由派出机构承担部分项目环评审批职责。同时,要明确上下级环保部门随机抽查监管和日常监管的事权划分,强化市级环保部门和其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职能。在此基础上,充分保证环评审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关键词: 环境 项目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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