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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微电网管理办法,利好分布式光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1 09:32: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46


第六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微电网内部的分布式电源纳入当年的建设规模指标,可执行现有分布式能源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策。通过城镇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等现有专项建设基金专项,加大微电网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微电网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六条鼓励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在具备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履行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支持微电网项目运营主体获得供电资质,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售电业务,并承担微电网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微电网项目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参照《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909号),享有绿色信贷支持。

第二十八条在微电网项目服务范围内,鼓励建立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的价格体系,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微电网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交易电量(含内部和外部)按政府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研究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

第二十九条研究制定微电网所在地区的分时电价等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的可中断负荷调峰、电储能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由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微电网自平衡情况自主申报备用容量,并统一缴纳相应的备用容量费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密切跟踪微电网建设,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强对微电网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效益、建设投资回报等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微电网运行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等实施监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级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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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网 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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