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再利用 让垃圾“变废为宝”
德国
德国是欧洲最早关注电子垃圾管理的国家,1991年就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2005年8月,德国政府通过《电子和电器法》,规定电器制造商必须承担回收利用废旧电器的义务。德国负责回收废旧电器的机构是各市区直属的市政企业,保障废旧电器的回收途径通畅。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电熨斗均纳入循环再利用范畴;而手机、电脑键盘、MP3播放器等小家电必须扔到居民楼前的橘黄色专门垃圾桶里。
加拿大
加拿大一些省市颁布禁令,通过立法的方式避免电子垃圾混进生活垃圾进入垃圾掩埋场,并统一规范回收的渠道。如温哥华,从2011年起就对电子垃圾另类处理作出严格规定,把电子垃圾混进生活垃圾要处以罚款,外加交付清理分类所产生费用的50%。加拿大将回收到的各类电子零部件运送到不同的回收公司,从中回收出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多种资源进行再利用,进而“变废为宝”。
法国
生产商承担电子垃圾回收的主要责任。早在2005年,法国就启动了全国性的电子垃圾回收法令,在生产端,所有电子设备都会印有表示报废后可以回收利用的标志,电子设备制造商有义务保证其产品最终的清除和处理工序;在销售端,所有新出售的电子设备都要标注回收费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小型电子设备应置于有黄色盖子的垃圾桶内,它们在运送到分拣中心后将实现废料的再循环使用。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垃圾出产国,部分地区采取了缴纳“回收费”的做法。2005年,加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和电视机时,必须缴纳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加州参议院同年批准《电子废物再生法》,要求电子制造商制定回收计划并提供回收资金。美国政府、制造商、回收商、公益组织等在各地开展了数百项回收计划,包括苹果、戴尔、惠普在内的一些计算机厂商已经采取了回收旧计算机的措施。
日本
2001年,日本出台了《家用电器回收法》,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消费者也有承担家电处理、再利用的部分义务。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要“花钱扔垃圾”,按照规定,日本消费者在丢弃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特定的大型家电垃圾时,需要交纳一定的“回收费”,这个回收费根据家电的型号、厂商、大小等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2000日元到5000日元不等,折合人民币需付100多块钱到400块钱左右。而一般的小型电子垃圾,则可以分类成不可燃垃圾进行处理,或者是送到指定的回收窗口,以便于对垃圾中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回收再利用。
2012年日本又通过了《小型家电循环再利用法》,其中规定民众分类处理废旧小型家电,应尽量交给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企业要尽力利用废旧小型家电再处理后生成的物质,地方政府结合各自情况对小型家电进行回收并分类。日本政府还建议民众主动回收有用金属。据统计,日本的有用金属回收率接近20%。
瑞士
1998年瑞士出台了“关于电子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的规定,对生产者、进口商和消费者提出强制性要求,消费者有责任把不用的电器、手机等,返还到任何一个销售点或者回收点;对于零售商或进口商来说,只要是他们经营项目中的电子产品,都有责任进行回收。这笔费用都提前包括在产品的零售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按照规定,瑞士的电器与电子产品在标价时,都应把回收费单列出来,在价签中予以标识。电脑回收费是每台9瑞朗,约60元人民币;冰箱则依据其大小,约15至90瑞朗,合100至600元人民币。
西班牙
西班牙政府颁布了一项旨在规范废弃电器和电子设备回收的法令,该法令增强了回收力度,细化了回收要求,并提出建立一个有效的电子垃圾回收数据平台,以增强对废旧电子垃圾的监督与管控。
法令要求所有主要经营家电设备和电子产品的商店,若店面达400平方米,必须专设一个回收站,向公众提供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服务。对于长度25厘米以下的旧电器,无论消费者是否购买新产品,商店必须无条件同意收购。法令同时还加强了对网上销售电子设备的回收管理,要求网络电商提供与实体店一样的旧电器回收服务,并向第一次在网上购买电子产品的顾客询问其是否有同类废旧家电需要丢弃,承诺提供上门回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