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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4 11:36: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481


三、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过程监管

(六)建立联单制度。

跨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垃圾应全过程建立记录台账,来往票据全部实行多联单,留底备查。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处置单位要按月将垃圾清运量和处置量汇总,分别上报核发其服务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与接收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核对相应垃圾的数量和去向,发现不一致的,要组织开展调查,及时督促整改,并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汇总本行政区域跨界转移处置(含接收和移出)生活垃圾的总量和明细,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部门。

(七)做好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填报,同时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更新系统中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相应信息,并通过系统与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对不按时填报、不如实填报、不完整填报垃圾跨界清运处置信息的单位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

四、强化保障措施

(八)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要求,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加快推进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体系建设,构建“邻利型”垃圾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技术落后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九)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协同,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运营。做好区域统筹规划,鼓励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

(十)加强对垃圾清运处理运营监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活动的监管,发现服务承接单位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的核查或者抽查,发现接收和移出垃圾数量不一致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强化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加强对垃圾渗滤液、二噁英、飞灰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的检查;对随意丢弃、转移、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17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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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处置 清运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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