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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7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26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338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71号

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00901523G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长乐里5号

法定代表人:孙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新汇华庭项目第二阶段工程项目(包括2栋28层公寓、2栋2层独立商业建筑等建设内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4年4月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48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第二阶段工程停止使用,处罚款十万元。2017年2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第二阶段工程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3月1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了以下听证意见:

一、你单位称已决定对该项目中的五台锅炉全部停止使用,锅炉的燃气管道全部拆除。二、你单位称目前该项目的监测报告还需要修改一下,近几天向审批处递交验收资料。三、你单位称两栋公寓楼入住你单位无法改变,已经办理完产权登记,商业住户已经签订合同,无法停止使用。其他商铺未租出去的你单位不再外租。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5]33号)以及2015年4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新汇华庭项目第二阶段工程项目(包括2栋28层公寓、2栋2层独立商业建筑等建设内容)停止使用,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汇华庭项目第二阶段工程项目(包括2栋28层公寓、2栋2层独立商业建筑等建设内容)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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