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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津市环改字[2017]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3 09:05:27   来源:互联网  编辑:环境保护  浏览次数:37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6号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102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Synergy加速器、DiscoveryNM/ct670SPECT/CT、多功能数字胃肠机等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Synergy加速器、DiscoveryNM/ct670SPECT/CT、多功能数字胃肠机等射线装置停止使用,并于2017年7月25日前办理许可证。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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