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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费改税后央地间水污染税收收入分配

关注热度:246   来源:新能源学术论文  作者:刘璐 王一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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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的立法价值和政府事权是分配税收收益权的两个基本点,税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哪一级政府的事权,税收收益权就应分配给哪一级政府。本文以此为核心思路,通过梳理现行政府水污染管理职责的分配,分析其中的不足及其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完善方向,结合水污染宏观治理加强的理论必要性,分析得出水污染环境保护税的收益权应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分成比例应在原排污费分成比例上提高。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治理 税收收益权 事权 支出责任
【分类号】:F812.42
【正文快照】:
排污费一直是环保专项资金的最主要来源。2014年,长江中游的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共缴纳排污费约1.9亿元,江浙沪三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共缴纳排污费约13.5亿元。高额的排污费收入是沿江地方政府履行其水污染治理职责的重要支撑。伴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进行,由财政部、国税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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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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