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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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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如果是做营业外收入的,只有等补贴款下来才能做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规定,“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随着会计准则的发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就企业从政府获取资源是否属于政府补助作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补助的典型特征是企业无偿从政府获取资源,而对于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交易而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则应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年报分析中发现,有些公司已经按最新规定,将与政府发生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作为营业收入进行会计处理,但仍有一些公司将从政府取得的电价补贴或者低价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补贴,作为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披露为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把本该作为经营性收入的项目作为营业外收入列报和披露,不利于反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获利能力,也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
目前实际操作中可确认为营业收入的补助款项(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降价销售补助)的共同特点是:这些补助款项从经济实质上看都是政府对最终消费者(或下游顾客,下同)的补助,而不是对本企业(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的补助。相当于政府(或事实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机构,下同)把款项支付给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再用这些款项购买本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本企业可以确认为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营业收入,只不过为了结算方便而采用政府向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直接拨付款项的方式,同时要求企业对最终消费者降价。但无论采用何种款项拨付方式,作为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本企业所收到的补助款项的金额都是与最终消费者对本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情况直接相关的。所收到的补助款项的金额是否与最终消费者对本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情况直接挂钩,可以作为判断该项补助的经济实质是否为“对消费者或下游顾客的补助”的重要判断依据。
财建〔2013〕551号文《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补助对象”明确指出: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据此理解,政府补助的是部分车款,故在此基础上,我们倾向于:对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而言,该项新能源汽车补贴可确认为营业收入。在具体会计处理方面,营业收入按包含补贴在内的全额确认,由政府补助部分确认为应收款项(为了体现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及保持与营业收入金额之间的勾稽关系,可作为应收账款核算)。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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