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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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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

北海也是照搬的国家发布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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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北海市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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