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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政策中促进节能减排有哪些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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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问题描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那么,现行税收政策中对上述产业发展和促进节能减排有哪些优惠呢? 问题答复:

    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且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等。

  ——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财税〔2008〕156号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规定,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消费税

  将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如烟、成品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的鞭炮焰火、气缸容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等适用较高税;对低污染、低能耗的电动汽车、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涉税提示

  符合标准

  即征即退项目要符合相应的标准。比如,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的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范围条件

  ——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纳税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备案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否则不得享受退(免)税政策。应在初次申请时按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相应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三免三减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投资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涉税提示

  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专用设备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他税种

  政策规定

  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2015 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车船税法规定,对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按排量大小共分7档税额,最大排量乘用车的车船税额是最小排量的9倍。同时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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