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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新建工业燃煤锅炉的限制吨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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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份国务院简称国十条)要求:到2017年要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信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共同启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通过对《方案》的解读,可以明确的得到以下信息:
1) 到2018年,计划推广高效锅炉50万蒸吨,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40万蒸吨,完成40万蒸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
2) 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要提高6个百分点,
形成年4000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减排100万吨烟尘、128万吨二氧化硫、24万吨氮氧化物;
3)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
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4) 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高效脱硫
和高效除尘设施。
从以上政策解读可以看出,一是目前已有燃煤锅炉的治理步伐大大加快。与火电改造类似,此次《方案》直接针对的淘汰对象是那些容量小、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可以说对在运行老旧锅炉的改造工作已是迫在眉睫。二是新建燃煤锅炉也会大大受限,即便可以新建燃煤锅炉的门槛也在提高,且其运行将受到严格控制。

以上是国家层面的,具体地区的有各自地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
 
关键词: 燃煤锅炉 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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