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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0 10:47:38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468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竞争相结合。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
坚持公共服务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把公交、出租、环卫、公务、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推广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推广应用为契机,在现有汽车产业基础上,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制造方面有所突破,发展与国际通行技术标准衔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同时,积极引进国内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提高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水平和制造能力,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分阶段实施目标:2015年完成总体部署,从2016年开始,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适度超前,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整车生产和关键零部件制造能力,带动电机、电池、电控、充电设施及汽车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一)加快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科学规划充换电站、快慢充电设施布局。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设施建设规划,对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充分考虑电网实际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形成以地州市为中心,县级重点乡镇为支点,主要公路沿线为链条的充电站网络。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并对设施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给予补助。
       (二)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以专业化运营公司为主体,进行运营和管理。各地、州、市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三)完善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塔、分散充电桩、充电站、智能充电桩、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快速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四)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优先在各地州市的中心城市及各地的重点县市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示范。试点城镇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邮政、电力、电信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在机场通勤、景区旅游和偏远地区推广应用低速电动汽车,满足新能源汽车多样化消费需求。
       (二)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贯彻落实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精神,逐步扩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比例。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国家、自治区及各级政府的购置补贴、税收减免及充电设施建设等政策,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大众消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曝光,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氛围。
四、积极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一)不断改善新能源汽车服务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售前和售后服务、租赁、二手车交易、消费信贷、报废回收等服务业。以车辆制造供应商为依托,逐步建立覆盖全区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网点。完善新能源汽车租赁、汽车金融等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二)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和运营充电设施网络,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灵活性与国有资本的抗风险能力。
       (三)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州、市政府要建立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城市人口密集的地区要根据财力给予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支持。
       (二)积极落实各项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及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等各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核心技术、基础共性技术的研发及零部件的生产、产业化培植给予重点扶持,在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对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进口的设备和技术,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对纯电动汽车按照现行标准中最高级别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长期有效,无需进行环保检验。指导做好电动车废旧充电电池的安全处置。
        (四)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和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设施用地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充换电站建设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范围内,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结合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计划和新建的公交场站或已建成的公交场站进行合建,做到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公交场站、停车场等设置充电桩、充换电站,确需建设用地的,可按公交设施或电力设施等办理立项、规划和土地划拨手续。建立电动汽车运行管理、充换电站运行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管理的运营管理体系。依照国网公司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社会自建充换电设施报装接入方面的统一标准,加强国网公司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规范设备检修、运行维护、营业收费等工作,保证充换电安全生产可控运行。
        (五)给予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附件下载: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9)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附件下载:新疆出台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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