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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补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1 10:31:33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080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建立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审核信息系统(2017年7月底前完成),采用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开展对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区(新区)应当认真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开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审核试点,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后,通过信息共享系统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向市财政委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委审核后按程序向各区(新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对于非试点区,审批程序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并会同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等对注册在其他区的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市财政委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无异后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由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补贴款。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场抽检机制

由市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局强化验车环节管理,按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车辆上牌验车环节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抽查,确保车辆交付使用时整车及电池等核心零部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及责令整改、暂停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车型地方补助、取消该企业备案等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重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建立健全监管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委托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建设地方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信息。

(三)及时调整政策标准

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四)有效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和完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

(五)实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清算完毕。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2.纳入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1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深圳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置补贴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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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电动客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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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购置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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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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