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动力电池回收的要求
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体系。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及具备资质的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统计并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旧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相关标准实行产品编码,建立市级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系统。
三、补助标准
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有关要求,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一)购置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
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1.2万元/辆。
3.纯电动客车
按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车辆长度给予补助。
4.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
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5.燃料电池汽车
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千瓦补贴,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千瓦补贴。
(三)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本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企业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分类给予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补助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
四、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1.购置补贴
按新能源汽车获得行驶证年度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当由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试点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再申请;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季度申请一次,在上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车辆销售价降价承诺函;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核查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明细表;
(5)购车企业(个人)的新能源汽车扣减相关补助价格的确认函;
(6)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计报告;
(7)市市场监管委、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一致性的抽检结果;
(8)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提供由本政策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协会出具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的累计行驶里程数据等信息;
(9)企业申请地方补助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并要求取得地方补助资金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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