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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 五部门联合解读双积分政策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8 12:32:06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27


10月17日,工信部、财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宣贯会,以进一步宣传、贯彻双积分政策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指导性作用,该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旨在建立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积分办法》自9月27日正式出台后,就引发国内外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在17日的宣贯会上,辛国斌表示,汽车产业是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2800万辆,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交通、能源与环境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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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副部长 辛国斌

辛国斌指出,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积分办法》创新性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双积分”并行管理机制,兼顾了传统汽车节能水平提升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既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必将有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

另外,会议安排专家对《积分办法》政策要点、行业影响等进行了解读,其中有以下要点:

一、车型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定义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致;不含低速电动车产品。范围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中传统能源车一致。

二、企业主体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自主企业和合资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和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

三、积分平台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编者注:“附件一”指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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