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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8 11:17:17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490


近日,武汉市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联合下发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细则对2018-2020年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细则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并以轴距为主要参考依据给出了地方补贴标准。

关于补贴对象与标准:

补贴对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或经销企业在武汉销售新能源汽车车辆时, 应将销售价格和可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金额向消费者公示, 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金额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补贴标准。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 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以下为政策全文: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 规范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20 年)的通知(武政规[2017]4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千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或经销企业在武汉销售新能源汽车车辆时, 应将销售价格和可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金额向消费者公示, 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后的金额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二)补贴标准。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 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二、资金申报

(一)申报时问

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下达后启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申报主体

1、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集团公司),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 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备案登记,开展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并承担相关贵任和义务 。

2、不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授权委托一家(唯一)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 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主体,负责向市推广办备案登记,开展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授权期内,如授权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证明材料,报市推广办备案登记。

(三)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单位应及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员占资金的申请报告;

2、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车辆汇总表及明细表;

3、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补贴占资金的证明原件;

4、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5、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率辆纳入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监测与管理平台的证明原件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监测与管理平台建成后提交)。

三、资金审核和下达

(一)资料受理。申报主体单位应自武汉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市推广办。

(二)初步审查。市推广办对受理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等有关事项。

(三)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推广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文件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四)合规性审查。市推广办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 召开专题会议重点对审查报告和审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资金拔付申请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将针对存在异议的材料进行重新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将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资金下达。市新能源汽率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后, 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程序及时拔付地方财政补贴资金。

(六)监督检查。武汉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拔付后,市推广办将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对申报主体单位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和补充材料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建立诚信名单,对于失信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惩罚;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 一经查实,将依法迫回违规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 终止该企业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四、有关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保证所销售新能源汽车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率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各项指标保持一致。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出厂率辆必须安表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监控数据分别接入国家和地方监控平台,并会同销售、 运营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三)新能源汽率生产、销售、运营企业和申报主体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考核检查工作; 应积极填报备案登记资料和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 并对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确保客观、全面、真实。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企业和申报主体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和补充有关资料。由于申报主体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造成本年度内无法进行补贴,市推广办将在下一年度组织申报。受国家及地方政策变动影响,致使无法再次组织申报, 由申报主体单位自身负贵。

五、 本实施细则由市推广办负责解释 。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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