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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大燃油汽车产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解读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0 19:02:44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86


        (中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讯)1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发改委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对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苛的规定。

        一是禁止建设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文中,首先要求禁止新建独立的燃油汽车企业;其次,禁止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再次,禁止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最后,禁止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

        二是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第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第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第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此外,还要求燃油乘用车的扩大产能投资项目,除符合上述要求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异地新建扩大产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三是在燃油整车投资项目上鼓励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企业内部调配产能。即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同时,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的燃油汽车扩大产能项目,以及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的扩大产能项目,皆可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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