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业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回收信息系统,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除了解决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之外,《办法》还着眼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其中包括:
——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新《办法》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了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
——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相关企业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
实际上,“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不仅是打开了一条法律方面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依照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为2.4亿辆,按照国际4%-6%的报废比例平均水平,未来中国的汽车报废规模是相当大的。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引导老旧汽车及时报废,对新车消费、二手车消费都会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欧阳山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