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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9 11:42:33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35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4]35号),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房管局责令改正,并可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七、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将施工方案报经所属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八、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局 市民防办公室


 

2014年8月30日


 

 
关键词: 自用 新能源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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