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积分
责任主体: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分别实施核算。
对象:中国关境内销售的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核算:设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分值w,新能源汽车生产量为m,新能源汽车生产量为n,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目标要求为t。
注:1、对在中国境内传统能源乘用车年产量或进口量大于 5 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6 和 2017 年度,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 2020 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 8%、10%、12%。2020 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2、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部分为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反之为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二、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办法
燃料消耗量积分:
图片来源:新能源汽车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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