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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关停转迁企业 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0 09:52:15   浏览次数:84


环境修复网讯: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或搬迁。而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加之环境管理缺失,在拆除设备及建(构)筑物过程中,原址遗留废水、废液、工业固体废物等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处置,留下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环境风险很大。不规范的拆除活动,不仅造成污染物的扩散转移,人为扩大了污染地块范围,还大大增加了后期地块调查、修复的难度和成本。

怎样预防这些污染呢?4月2日,开发区土壤办向今年实施关停转迁的企业印发《关于加强化工企业设备等拆除中土壤污染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经发局备案,并按照方案在拆除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开发区土壤办表示,拆除过程中,拆除活动业主单位应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具体来说,对于废水: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物料放空、拆解、清洗、临时堆放等区域,应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对现场遗留的污水、废水以及拆除过程产生的废水等,应当制定后续处理方案。

对于固体废物:拆除活动中应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遗留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需要现场暂存的,应当分类贮存,贮存区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渗漏(如水泥硬化)等措施,并分别制定后续处理或利用处置方案。

对于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识别和登记拟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妥善收集并明确后续处理或利用方案,防治泄露、随意堆放、处置等污染土壤。


原标题:拟关停转迁企业 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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