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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种!《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发布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6-01-06 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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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06日关于共16种!《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发布的最新消息:2026年1月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印发了《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

2026年1月5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南昌海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印发了《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省清单》)。

《省清单》中共16种类物质,前14种类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一致,在此基础上新增双酚A、苯并三唑2种类新污染物。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

南昌海关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环固体字〔2025〕365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

(2025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开放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家、江西省关于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商务厅

南昌海关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印发的《重点管控清单(2023年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四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

1.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8F17-X,其中 X= F, Cl, Br;(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3.PFHxS类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ii)全氟己基磺酸盐类;(iii)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

4.已淘汰类新污染物的定义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

5.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6.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本清单。

7.未标注期限的条目为国家已明令执行或立即执行。上述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中未作规定、但国家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