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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 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印发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6-02-12 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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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12日关于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 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印发的最新消息:节能网获悉,2月11日,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印发。工作细则明确,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统筹协

节能网获悉,2月11日,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印发。

工作细则明确,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详情如下: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

芜发改环资〔2026〕3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

碳排放评价工作细则

一、工作要求

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2.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二、审查权限及管理职责

3.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

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应当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且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市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的,由自贸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

5.按规定报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三、审查程序

6.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节能报告。市发展改革委采取节能报告质量审查等措施,加强对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7.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情况说明,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

8.在报请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时,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以及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节能报告,以及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须落实能源消费替代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能源消费替代方案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以及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能源消费替代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其中,“两高”项目在报请节能审查时,还应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供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意见。

9.县市区(开发区)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

10.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申报材料的受理、节能审查意见的送达,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负责。

四、监督管理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验收。

12.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市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展改革委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确定。

五、法律责任

13.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芜湖”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其他

14.本工作细则未明确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的其他要求,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和《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15.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和本工作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文件。

16.本工作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17.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芜发改环资〔2023〕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