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3月10日起施行!深圳率先发布2026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2026年02月27日关于3月10日起施行!深圳率先发布2026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最新消息:2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的通知。《名录2026年版》以衔接排污许可、强化管理、优化管理、优化说明为出发点,从“
2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的通知。
《名录2026年版》以衔接排污许可、强化管理、优化管理、优化说明为出发点,从“强化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简化轻污染工艺管理要求,支持‘20+8’产业发展”、“优化调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环评管理要求,推动产业入园发展”、“优化调整市政基础设施环评管理要求,服务市政项目高效落地”、“进一步补充优化相关说明,提高可操作性”等7个主要方面进行修订。
详情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的通知
深环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6年版)》,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分类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本名录适用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工作,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本名录未作规定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三条 在已经开展区域环评并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附件1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在区域环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已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可以在深圳生态环境公众号、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营商环境改革专栏查询。
第四条 暂未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实施告知性备案;未纳入附件2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3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六条 跨行政区线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4的规定,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实施告知性备案。
第七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
生态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含原生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人居敏感区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市级大型宗教场所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本名录所列涉及生态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生态敏感区;涉及人居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存在人居敏感区。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时,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新增用地、增产不增污且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改(扩)建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或者备案。
第十条 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名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深环规〔2022〕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环规〔202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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