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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状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4 09:01:30   浏览次数:202


固废网讯: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我们依法先后向 135 座 [1]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属地环保部门(一般是地方环保局,个别的是冠以其他名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焚烧厂试运行前和运行后每年周围大气与土壤环境二噁英 [2](以下也简称为“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申请书,以期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82 号文的落实情况,并进而对焚烧厂周边环境每年二噁英污染程度的变化进行分析,及评估焚烧厂的运行状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我们也向 5 座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以下简称“水泥窑”)的属地环保部门提交了上述信息的公开申请书。

在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我们得知,2017年7月28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且这一工作已经开始。于是,2018年1月底,我们向环保部递交了关于“2017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空气和土壤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

根据能够获取到的信息,并参照环发 [2008]82 号文的相关要求,我们发现:

在得到属地环保部门有效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 121 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中,全部或部分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比例仅为 27.3%。

已被公开的环境二噁英信息并不完整,实际收到的信息占应收信息量的比例仅为36.7%,即信息公开的完整度不足四成。

综合信息公开的完整度和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数量比例两因素,121座焚烧厂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的总体公开程度仅有 10%.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的为 31 座,占绝大多数,仅有 2 座的数据来自于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活动。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仅有1座能按要求每年在同一监测点进行监测。

33 座有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有 6 座在运行期间出现过环境空气二噁英监测浓度超过法规目前参考的日本年均浓度标准(0.6 pgTEQ/m3)的情况。


在额外获得的 43 座焚烧厂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数据中,仍有一些超出相应的国标限值。

环保部门答复未开展监测或无力开展监测的焚烧厂有 39 座,占总数的 32.2%。

环保部门答复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仍然较多,典型问题有“答非所问”、滥用“商业秘密”、借口牵强等。

具体如下。

信息公开的结果

1. 135 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答复

截至目前,共收到 124 座焚烧厂属地环保部门的有效答复;11座[3]尚未收到答复,电话也无法接通。

124 座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中,2 座未运行,1 座不存在,刚运行和运行中的焚烧厂共 121 座。


我们一共收到 33 座焚烧厂全部或部分环境二噁英监测信息,公开比例仅为 27.3%。这些有信息公开的焚烧厂均为2008年后环评的设施,公开的信息也全部为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的结果。

在 33 座公开了环境二噁英信息的焚烧厂中,有 23 座同时公开了烟气二噁英数据,14 座公开了飞灰二噁英数据。

其他 88 座厂中有 21 座答复的不是申请的信息,剩下的 67 座或是答复“无数据”、或是“请向省环保厅进行申请”,或是“请向企业进行申请”,等等。

21 座“答非所问”焚烧厂中有20家提供的是不在申请范围内的烟气二噁英数据。剩下的 1 座较为特殊,该厂为昆明丰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属地环保部门为昆明市环保局,答复的内容是该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当地另一座焚烧厂昆明中电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环境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结果。

2. 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的答复

环境部给出的书面答复是“您单位申请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在寄出答复之时,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的工作人员电话邀请我们代表前往环境部办公室,就垃圾焚烧二噁英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延伸阅读:

火速围观|359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和污染物排放报告

报告解读丨垃圾焚烧厂二噁英排放情况如何?

13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二噁英信息公开情况简报

 
关键词: 公开 焚烧厂 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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