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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江西上饶100MW风电项目获核准

来源:上饶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10-26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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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江西上饶发布《关于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指出,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清水乡、枫岭头镇范围内,规划装机容量100MW,安装20台单机容量5.0MW风力发电机组。本工程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江西上饶发布《关于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件指出,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清水乡、枫岭头镇范围内,规划装机容量100MW,安装20台单机容量5.0MW风力发电机组。

本工程按10%限电考虑,年上网电量为177928.63MWh、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为1779.29h、容量系数为0.203。

项目单位为中煤新集(江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总投资5.9088亿元。

详情见下:

广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上报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饶广信发改字〔2026〕1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委托上饶市口岸发展中心评审,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保障区域能源供应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同意建设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2607-361100-04-05-622322)。

项目单位:中煤新集(江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湖村乡、清水乡、枫岭头镇范围内,风场中心坐标为N28.49229726°、E117.76912436°。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规划装机容量100MW,安装20台单机容量5.0MW风力发电机组。本工程按10%限电考虑,年上网电量为177928.63MWh、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为1779.29h、容量系数为0.203。

(一)风电机组20台,采用WTG220-5.0风力发电机组,叶轮直径220m,预装轮毂高度160m,塔筒采用混合塔架。每台机组配套1台箱式变压器,机组电能升压至35kV后经4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新建110kV升压站。

(二)110kV升压站一座,设置1台105MVA主变压器,电压等级为110/35kV;110kV侧采用线变组接线,35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35kV母线设置1组25Mvar动态无功补偿装置;110kV出线1回,接入220kV前山变110kV侧。

(三)35kV集电线路35.31km。

四、项目总投资59088.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五、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及江西省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导线、材料选择等方面要考虑节能因素,采取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要求及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项目已附前置条件相关文件为江西省能源局出具的《江西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5年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第二批集中式项目清单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5〕100号),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611042026XS0008686),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中煤新集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的净空审核意见》和《关于中煤新集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的净空审核意见(补充)》,广信区林业局出具的《关于<征求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以及配套集电线路规划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广信区水利局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以及配套集电线路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广信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以及配套集电线路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广信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具的《关于征求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以及配套集电线路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广信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征求“中煤广信区湖村风电”项目以及配套集电线路规划选址意见的回函》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林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