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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J12068-201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20 12:05:5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96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结合上海地区地理气候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本标准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其系统的效率,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废)热、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舒适环境和使用要求条件下,有效降低供暖、通风、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当建筑设计采用蓄能、余热废热利用技术以及其它需要通过全年能耗(费用)计算判断建筑的节能性时,可按照本标准附录G模拟计算方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全年能耗(费用)预测。

  2术语

  2.0.1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s

  民用建筑中,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2典型气象年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TMY)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3朝向窗墙比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aside

  单一朝向立面上的外窗总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并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与同朝向外墙建筑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面积)之比。

  2.0.4凸窗bay window

  凸出于外墙外表面的窗户。

  2.0.5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mean thermal transmittance of the wall

  主墙体及考虑结构性热桥不利传热部位(梁、柱、楼板等)在内的,按面积计权的外墙传热系数。

  2.0.6玻璃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透过该玻璃的(法向)太阳辐射得热系数对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比值。

  2.0.7外窗遮阳系数(SW)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得热系数对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比值。其值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的乘积。

  2.0.8外遮阳系数(SD)external shading coefficient

  外窗外部(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遮阳效果的计算系数。

  2.0.9外窗(透明幕墙)综合遮阳系数(SCw)tota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外窗(幕墙的透明玻璃)本身的遮阳效果和窗外部(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综合遮阳效果计算系数。其值为: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2.0.10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11太阳辐射反射系数(α)reflec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α=1-ρ,又称为“太阳光反射比”。

  2.0.1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 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断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3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14耗电输冷(热)比(EC(H)R)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6名义工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ummated 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以电为能源的制冷系统(包括制冷机、冷却水水泵及冷却塔或风冷式的风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7分类能耗sorting energy consumption

  按建筑物消耗的主要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电、燃气、水等。

  2.0.18分项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different Items

  按建筑物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采集和整理的能耗数据,如: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等。

  2.0.19计量装置metering devices

  用来度量电、水、燃气等消耗量所必需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称。

  2.0.20能耗监测系统monitoring system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2.0.21能耗系统年能耗需求annual energy demand

  通过软件模拟计算,得到的用于满足某能耗系统(如空调通风、供暖、照明、热水等系统)全年需求所要消耗的能耗。

  2.0.22建筑可再生能源产量on-site renewable energy

  设计建筑或者参照建筑在其外表面或者周边所生产的、直接用于该建筑某能耗系统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全年总量。

  2.0.23建筑全年能耗annual energy use

  设计建筑或者参照建筑为满足空调通风、供暖、照明、热水等系统全年需求需要对外购买的所有能源总量。

  2.0.24建筑全年能耗费用annual energy usecost

  设计建筑或者参照建筑全年所消耗的各种能源的量与其价格乘积的总和。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公共建筑按热工设计要求,分为以下2类建筑:

  1甲类建筑:

  1)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且设置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乙类建筑: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或单栋建筑面积虽然大于5000m2,但不设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

  3.1.2建筑规划及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太阳热辐射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冬季有利于日照和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建筑物的朝向宜为南北向。

  3.1.3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节能措施。

  3.1.4建筑物体形宜规整,避免凹凸变化,建筑层高应合理。

  3.1.5建筑设备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缩短冷、热水、蒸汽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2建筑设计

  3.2.1建筑每个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不应大于7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20%;中庭的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超过中庭面积的80%。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3朝向窗墙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利用外窗进行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透明幕墙应有可开启部分,或采取通风措施。

  3.2.5建筑中庭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必要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2.8建筑入口或外门应有保温隔热措施,非透明外门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2·K)。

  3.2.9建筑内用于空调与非空调区域的分隔门应满足以下规定:

  1透明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5W/(m2·K);

  2非透明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m2·K)。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各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

  3.3.2当底层入口大堂确因需要采用非中空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朝向透明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朝向透明面积加权计算(含非中空玻璃)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当传热系数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3.3外墙和屋顶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4建筑物平屋顶宜采用绿化隔热措施,种植基层形成的热阻可计入屋顶计算热阻中,屋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3.1-1和3.3.1-2中的规定。

  3.3.5建筑物屋面、外墙的外表面宜采用对太阳辐射热吸收率较低的浅色材料。当采用太阳光热反射系数大于等于0.80的涂料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可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按附录A取值。

  3.4围护结构特殊部位及细部构造设计

  3.4.1公共建筑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应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进行保温隔热设计。

  3.4.2采用玻璃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符合防火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

  3.4.3建筑设置外凸窗时,凸窗传热系数性能应比所在朝向外窗提高10%。凸窗不透明的底部、顶部和侧板应做保温处理,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

  3.4.4除设备运行时对室内环境温度有一定要求的用房外,建筑内无人员长时间停留,且不设置供暖空调的设备、车库等用房可不做保温隔热处理。

  3.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5.1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3.2.1条、第3.2.2条和3.3.1条的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3.5.2、3.5.3、3.5.4的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算软件,进行权衡判断。

  3.5.2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下列指标时,方可进行判断计算:

  1甲类建筑: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8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2·K)];

  2)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50[W/(m2·K)];

  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

  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

  2乙类建筑: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90[W/(m2·K)];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保证外窗传热系数符合规定指标,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W/(m2·K)];

  2)屋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0.60[W/(m2·K)];

  3)朝向窗墙比大于0.40时,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W/(m2·K)];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0[W/(m2·K)],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

  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

  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W/(m2·K)]。

  3.5.3参照建筑模型要求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使用功能以及建筑物分类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2参照建筑外墙开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设计建筑窗墙比大于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每个外窗(透明幕墙)面积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3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3.1条规定时,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3.5.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空调能耗作为设计建筑全年供暖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全年供暖空调能耗。当设计建筑采用活动外遮阳时,活动外遮阳采用部位的夏季遮阳系数取0.30,冬季遮阳系数取0.65;

  5如设计建筑全年供暖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空调能耗值,应调整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全年供暖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能耗值。

  3.5.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空调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

  4供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供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2-1的规定;

  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表4.1.2-2的规定。

  4.1.4发热量较大的机电设备用房采用通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时,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允许温度选取,并不应低于室外通风计算温度。

  4.1.5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地源热泵等低碳能源技术。

  4.2供暖

  4.2.1设有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不宜另设集中供暖系统,若要设置,应根据建筑物性质、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2.2集中供暖系统的负荷计算,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同一热源系统的各供暖对象,应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4.2.3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补充。

  4.2.4室内供暖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4.2.5确定房间供暖散热器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从房间供暖热负荷中,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2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供暖方式相同时应采用同一热媒计算温度。

  4.2.6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4.2.7敷设于不供暖空间的供暖管道应进行保温,保温层厚度应按照附录F确定。

  4.3通风空调风系统

  4.3.1通风系统节能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方式,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3使用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

  4机械通风系统宜进行变流量运行控制,以保证控制对象在合理的范围内。

  4.3.2空调风系统划分应遵守下列原则:

  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噪声等要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2当局部区域采取空调措施能满足使用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空调方式;

  3在使用时间内,供冷供热需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以避免再热损失。

  4.3.3应结合空调冷热源特点,根据室内空气品质要求、室内舒适度、室内噪声、维修管理便利程度等要求,确定空调方式。空调方式的确定宜遵守下列原则:

  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和管理的空调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对于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大型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3空调区较多、要求温度独立控制,宜采用有独立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或变风量空调系统。当建筑物层高较低时,宜采用有独立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当卫生和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4当有蓄冰等低温冷源时,可采用低温送风空调方式。

  4.3.4全空气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塔楼部分外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应具有可变新风比功能,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

  2服务于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全年具有供冷需求的区域的全空气定风量或变风量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宜不低于70%;

  3空调排风系统的风量应与空调新风量变化相适应;

  4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机组的风机,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5服务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台风量大于10000m3/h的空调机组,宜采用变速风机。

  4.3.5新风系统节能设计要求:

  1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人员数量变化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可根据区域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调节空调系统的新风量;

  2风机盘管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宜具备采用不同新风量的条件。

  4.3.6集中空调系统排风能量回收的设置原则:

  1送风量不小于3000m3/h直流式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2新风量不小于5000m3/h,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3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能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3.7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排风量/新风量比值(R)宜在0.75~1.33以内;

  2排风热回收装置的交换效率(在标准规定的装置性能测试工况下,R=1)应达到表4.3.7的规定。

  3需全年使用的热回收装置,应设旁通风管。

  4.3.8空调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系统应根据空气处理过程,通过空气焓湿图(h-d)原理计算确定系统风量;

  2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置换通风方式外,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2)建筑空间高度不小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采用分层空调系统,宜采用侧送下回的气流组织形式。

  3输送经冷热处理后的空调风系统,不宜采用土建风道。

  若必须采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漏风及绝热措施;

  4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8-1中的规定。

  4.3.9多联式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源多联机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4.5.14条的要求,并应避免进风与排风发生短路;

  2在同一系统中,具有同时需要供冷和供热的空调区域时,宜选择热回收型机组;

  3应根据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室内机之间的高度差和配管长度计算夏季供冷量修正系数,该修正系数不应小于0.85。

  4.4空调水系统

  4.4.1空调冷、热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并应合理布置管路走向,缩短总长度;

  4.4.2空调冷、热水系统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2当建筑物内部分空调区域需全年供冷,部分空调区域供冷、供热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3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暖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4.4.3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级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充分的技术论证后,在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级泵可采用变速调节的方式;

  2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级泵系统;其中第二级泵应根据流量需求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3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适当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4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4.4.4设计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

  4.4.5应按空调冷(热)水最不利环路的计算压力损失选择水泵扬程,水泵经常性运行工作点应在该泵的高效工作区内。

  4.4.6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保证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超过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4.7在选配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耗电输冷(热)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4.4.8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不受污浊空气影响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冷却水水质较差时,制冷机组的冷凝器水侧宜采用在线清洗设备。

  4.4.9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8175中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调水管的绝热厚度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F选用。

  4.5冷热源设备配置与选择

  4.5.1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供应条件和价格等,结合上海市的能源和环保政策等综合因素,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确定:

  1应优先采用可供利用的废热、工厂和电厂余热作为供暖或空调的热源;

  2在城市(区域)热网供热范围内时,宜优先考虑用作为供暖或空调的热源。

  3在资源条件具备和在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利用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4当建筑的电力负荷和冷、热负荷能较好地匹配,并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条件时,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

  5空调用电负荷峰谷时段与电价的峰谷时段接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蓄冷空调系统。

  6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差异较大,且全年长时间需要同时供冷、供热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4.5.2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能直接作为空调系统的主要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它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

  2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室内相对湿度的要求较高时。

  4.5.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的规定。如果本条文的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附录G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4.5.4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2应根据建筑内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单台燃油或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确保锅炉在不同热负荷条件下能高效运行;

  3除洗衣、蒸汽消毒等工艺需求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外,一般供暖、空调和热水供应系统应以热水锅炉为热源;

  4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5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并宜选配比例调节的燃烧器。

  4.5.5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及其制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5-1的规定值,如果本条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附录G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4.5.11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所选择的机组不宜少于2台;小于528kW时,宜选用多机头机组或模块化机组。

  4.5.12蓄冷蓄热冷、热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逐时空调冷(热)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且冷(热)负荷的峰谷值的发生时刻与电力峰谷值的发生时刻接近时,宜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2蓄冷(热)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建筑物可利用空间、蓄冷(热)装置的特性等确定;在条件具备情况下,优先采用水蓄冷系统;

  3应当根据设计日逐时冷(热)负荷,按一个供冷(热)周期,计算确定蓄冷(热)装置及制冷(热)设备的装机容量,做到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电力;

  4蓄冷(热)装置的设置宜充分利用建筑中的废弃空间;

  5在蓄冷(热)的同时,有少量(小于蓄冷蓄热量的15%)连续空调负荷要求时,可在系统中单设循环水泵取冷(热);具有一定量连续空调负荷要求时,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热)机;

  6空调冷源采用蓄冷系统时,空调系统供回水宜采用大温差供水,空调送风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4.5.13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于中、小型公共建筑;

  2宜按冬季热负荷需求选型,夏季总冷负荷除去空气源热泵冷量后的那部分冷量可由水冷冷水机组提供;

  3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时的机组运行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00。

  4.5.14空气源空调机组的室外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且应避免其噪声、气流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应远离高温或含腐蚀性、油雾等有害气体的排风;

  3侧排风的室外机排风不应与当地空调使用季节的主导风向相对。

  4.5.15当有余热或废热利用时,应根据热源参数采用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制冷。

  4.5.16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采用蒸汽为热源的供暖、空调设备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5.17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

  4.5.18对常年具有一定量热负荷需求的建筑,应采用制冷机组的冷凝热回收系统或采用热回收式机组。

  4.6控制与计量

  4.6.1集中供暖与空调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算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2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的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4.6.3甲类建筑中的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

  4.6.4冷热源系统的监控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源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对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和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6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自动调节供水温度。

  4.6.5三台主机以上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4.6.6空调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4.6.7空调风系统(包括空调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可调新风比运行的空调系统,应实现新风量和排风量的同步控制;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4.6.8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以下方式:

  1采用可调新风比运行的系统,宜根据室内外焓差值的比较,实现增大新风比或新风量的控制;

  2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实现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控制。

  4.6.9空调变水量系统中的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4.6.10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档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4.6.11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4.6.12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13公共建筑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耗热量、供冷量及补水量应设置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或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循环水泵的用电量宜设置计量表;

  4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使用单位的各部分,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给水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生活给水系统的设备选型、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有关规定执行;当计算全年平均用水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执行。

  5.1.2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设置用水计量水表和耗热量表。

  5.1.3给水系统的器材、设备应采用低阻力、低水耗产品。

  5.2给水

  5.2.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2.2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给水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5.2.3绿化灌溉宜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5.2.4卫生器具和配件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器具应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的规定;

  2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3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4坐式大便器宜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的冲洗水箱。

  5.2.5生活给水系统加压水泵,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水泵扬程,水泵应工作在高效区。

  5.3热水

  5.3.1宜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或太阳能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

  5.3.2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优先采用太阳能。

  5.3.3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与上海市的有关标准,并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5.3.4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热水用量较大或定时供应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管网输送距离较远、用水量较小的个别用户宜设置局部加热设备。

  5.3.5热水供应系统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8175中的经济厚度方法计算,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F选用。

  6照明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甲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室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乙类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

  6.1.2除特殊情况下需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功率不得超过100W。

  6.2光源、灯具及附件选择

  6.2.1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并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6.2.2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

  6.2.3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敞开式灯具。

  6.2.4灯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6.3照明控制

  6.3.1大型宴会厅、报告厅和酒店大堂等场所宜设调光控制器。

  6.3.2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时间控制、照度控制、动静探测控制等控制手段。

  6.3.3酒店客房应设置插钥式节能开关。

  6.3.4大开间办公室内靠窗的灯具宜自成回路,有条件时可设照度控制器。

  6.3.5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设自动控制装置。

  6.3.6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采用分区照明控制,各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50m2。

  6.4自然光利用

  6.4.1室内采光应充分利用自然光。

  6.4.2当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主动式导光装置或被动式导光装置。

  6.4.3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或反光装置时,应同时采取电气照明措施。

  6.4.4自然光导光装置和反光装置不得作为应急照明。

  6.4.5当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调光控制。

  7电力节能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应选用节能型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提高电能利用率。

  7.1.2当经济分析合理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碳能源技术。

  7.1.3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及用户使用特点确定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形式。

  7.2供配电系统设计

  7.2.1配电变压器应靠近负荷中心。

  7.2.2由两路进线供电的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同时工作的方式。

  7.2.3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7.2.4室内低压配电线路的总长度不宜超过250m。

  7.2.5低压(AC220/380V)供电的用户,其进户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中压(35kV、10kV)供电的用户,其进户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7.2.6当单台或成组用电设备的无功补偿容量大于100kVar,且离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就地补偿方式。

  7.2.7应选择供配电系统中的最不利回路进行压降校验。

  7.2.8电力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应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应大于3%。

  7.3电能计量

  7.3.1能耗监测系统应按以下分类方法对电能消耗进行分项计量:

  1照明插座用电,包括室内外照明(含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等)及插座用电。

  2空调用电,包括空调、供暖及通风设备的用电。当末端风机盘管、排气扇等设备难以单独计量时,可以纳入照明负荷。

  3动力用电,包括给排水系统设备、电梯、自动扶梯、计算机房、监控中心及其他动力设备的用电。

  4特殊用电,即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设备用电。

  7.3.2电能计量宜采用电子式、精度等级为1.0级及以上的有功电能表,并宜具有标准通信接口。

  7.3.3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对下列设备或场所的电能消耗进行计量:

  1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集中空调等用电设备;

  2按单元出租的办公及商业场所;

  3需单独计费的其他场所。

  7.4谐波防治

  7.4.1建筑供配电系统中,各级电力变压器的绕组宜采用D,Yn-11型联结。

  7.4.2当非线性负载含量超过20%时,变压器宜作降容处理。

  7.4.3当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变压器低压侧应设消谐电抗器,并应防止发生局部谐振。

  7.4.4非线性用电设备宜集中布置。

  7.4.5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7.4.6当建筑物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滤波器安装空间。

  8能耗监测

  8.0.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上海现行标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TJ08-2068的有关规定。

  8.0.2应根据建筑物所消耗的能源种类,确定分类能耗指标的监测项目。

  8.0.3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的电量分项能耗计量应符合本规范7.3节的规定。远传电能表、远传水表、远传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8.0.4建筑物能耗数据采集系统应包括建筑物中各类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数据传输通道和主机。

  8.0.5能耗数据采集宜采用自动计量装置的方式。

  8.0.6自动计量装置所采集的能耗数据,应当通过标准的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上传至能耗监测系统。

  8.0.7建筑物能耗监测系统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应能传输至上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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