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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及实施效果评估规范通知【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22:25:0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2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估,切实将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工业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附件1)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 5月7日

  附件1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产生的方案,并对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以工业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审核,按照自主审核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 审核类型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下简称“双超”企业);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以下简称“高耗能”企业);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 自愿性审核是指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审核以外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

    
 
关键词: 工业 企业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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