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建议
加大扶持力度 形成市场机制
国家发改委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于1997年合作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拉开了我国引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序幕。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长,一期工程实施节能项目475个,二期共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其它环境效益。
2003年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注册成立,并组建项目贷款担保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尚缺乏金融资信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提高节能项目的融资能力和资信。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迅猛发展,总产值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不断攀升。到“十二五”末,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比“十一五”期末增长近6倍。“十二五”累计合同能源管理投资3710.72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亿吨。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领域以电机系统和建筑节能为主,市场潜力巨大。但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缺乏行业准入标准、节能效益和服务水平权威的评价标准等,易导致经营不规范和恶性竞争。
同时,融资渠道不顺畅。由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大多是凭借技术优势入股组建的,普遍规模小、注册资本少、银行信贷等级低等,贷款较困难。
另外,企业信誉和认知度较低。一方面客户不认可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担心客户能否按照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为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建议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政府采取措施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形成市场机制,减轻其资金压力。可实行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及各省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给予税收优惠等。同时,敦促、鼓励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或用能大户重视和实施节能改造措施。
规范市场,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制定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严格资质审查;建立信用档案,对其实施水平和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进行跟踪调查。另外,建立节能效果评价体系,完善效益分配机制等。
相关链接
BOT与EMC区别在哪里?
BOT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商业模式在节能项目中,由投资方负责节能项目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施工调试、运行管理、产权移交,同时以用能单位现行购电价格为基准电价,通过向其出售节省的能源,并在适当时期内通过项目本身所产生的收益收回投资及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