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节能项目中,EMC可视为BOT模式的一种创新,因为两者的基本方式和目的一致,即通过在运营期间的收益来收回投资。区别在于,在BOT项目中,投资方完全享有项目收益,而在EMC项目中,能耗企业也可以分享到一定比例的收益,对项目的实施更有推动作用。
他山之石
美国:完善法律作为保障
欧美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政府给予支持并有相应法律保障。如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产业最发达的国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支持发展,并将其作为促进节能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政策措施。
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同时,有46个州通过了相关立法,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能取得节能效果的目的。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一般各州都定为10 年,个别可长达15年,这样就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有效回收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有关法律条文中还大多规定了招投标的相关流程。
在立法的基础上,每个州的州政府会有一个节能办公室,制订节能改造计划。“联邦政府绩效合同”法案还使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
美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节能投资渠道的多样性。在美国,除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相关项目往往能得到一种称为REEP的专项基金的融资。这项基金基本来自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等,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节能,降低峰值用电,提高电网的可靠性。
另外,融资方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放款也是相对宽松。因为法律允许长达10年甚至以上的长期贷款,只要是有声望的节能服务公司拿出合理的能源审计报告和验证和测试计划都能成为放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