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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箭在弦上”:以税治污促进节能减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9 12:07:0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77


   环保税开征的脚步越来越近,与之相关的法律保障也在加速中。

  6月初,国务院环保税法调研组就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情况在南京展开调研,为本月的首次审议铺路。如果进展顺利,《环境保护税法》或最快年内出台。

  “环境税很复杂,审议的重点在于环境税负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表示。现行的排污费标准偏低,征缴率也比较低。靠着较高额的税收达成减排目的,以实现对企业的制约,就是环保税的重要任务之一。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看齐。从“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再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总理喊出“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环保税开征已是箭在弦上,环境成本计入企业成本也势在必行。

  不过,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看来,相较现在的排污费,环保税并不会大幅提高,而是先将其规范征收,未来再根据情况进行微调。同时,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对环保税的重视,税收的一部分或归地方。

  以税治污

  环保税正在加速中,按照《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化工、纺织等14个行业为重点监控企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污染物是多种的,目前我国基于排污费进行的环境税改革,仅就工业废气、废水排放量和固体废弃物等的直接排放进行征税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未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尤其是碳排放,不应游离于环境保护税的体系之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意见稿》还规定,征税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也就是说,不仅有翻倍征收,还有打折征收的情况。据了解到,当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业内人士建议,为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设计节能技术的发展,可以将企业在这些方面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纳入到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的规定范围。

  环境税出台后,对企业来讲,尤其是对于能耗大、污染排放重的企业,其所承担的成本就要提高,负担也加重,从而使得外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使企业认识到,排污是要付出成本的,排污越多,付出的成本就越高,也就是“谁污染谁付费”。由此迫使企业改善技术,加强管理,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环境税的核心问题就是环境税的负担,尤其是对企业的负担。目前审议的重点在于环境税负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比较合适。这个问题一方面关系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对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均衡。这是环境税研究制定的难点和关键。”苏明表示。

  “除了税收以外的治理环境手段,单就税收本身而言,还需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环境税收体系,实现高能耗高成本,最终促使一些能耗高企业节能减排或转向能耗低的行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治理环境的目的。”李旭红表示。

    
 
关键词: 环境 环境保护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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