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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振华大气污染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四大质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9 11:56:4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41


   2015年,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少,远远低于社会预期,除了社会组织的能力不够或者经费有限外,主要还是社会并不太认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应该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民事和行政诉讼两翼。

  环境民事司法耗时长,是通过个案裁判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之前,环境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开展普遍性的监管和个案化的处罚,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事情恶化,并把监管的责任和解决问题的难题推卸给司法机关。

  新《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形式,显然是有所担心。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却填补这一欠缺,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研究,不尽合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基于日益严重的公共环境问题和日益激烈的环境保护社会运动,美国国会在《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法》中设立公民诉讼的条款,为公民通过司法审查监督政府和企业提供法律依据。公民诉讼制度后来在欧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广泛设立并实施。

  我国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借鉴、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美欧不同的是,我国的公益诉讼仅限于民事公益诉讼,排除了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形式。2015年1月初,为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截至2016年6月,全国共设立了558个环境法庭、环境合议庭和巡回法庭。2015年就审理了大大小小约50余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6年的数量更多一些。总的来说,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起步很好,对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7月20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息见报后,社会普遍地赞赏司法之严厉,而很多环境法学者却从学术上提出了一些理性的质疑。

  缺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用有限

  质疑之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本义是什么?

  对侵犯环境私益的行为,受害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环境法律提起私益救济之诉。在欧美国家,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民诉讼,起诉政府或者企业,预防即将发生或者制止正在发生的公益侵犯行为。公民诉讼的本义,在法治国家,不只是社会起诉企业,更主要的是社会起诉政府,让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措施。

  而在中国,目前仅设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没有针对社会组织设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社会组织只能起诉企业而不能起诉政府。

  本案中,振华公司2013年就超标排污,2014年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这说明地方政府的监管措施主要是罚款,对污染物违法排放的制止不力。因为缺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并不能起诉德州市政府,督促其及时采取必要的包括责令关闭在内的严格监管手段。这也说明,由于缺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方面,作用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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