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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框架初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4 14:08:46   来源:新能源资讯  编辑:www.xny365.com  浏览次数:1154
核心提示:业界一直关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下发各省,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正式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讨论稿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三个层面分别提出须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及相关义务

    业界一直关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下发各省,将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正式发布实施。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讨论稿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三个层面分别提出须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及相关义务,其中全国范围内的电网企业须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最高将达15%。

市场分析指出,配额制的出台落实,有望缓解目前风电行业因遭遇电网限电而存在的弃风问题,能够刺激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发电领域的市场需求,但落实效果如何还有待出台配套监管细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以上;此外,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要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8%以上。这是到目前为止,官方正式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的初步表述。

而上述讨论稿要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按照要求,内蒙古、甘肃、吉林等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15%、10%,河北、山西、山东等二类地区为6%,江苏、湖南、福建等三类地区为4%、3%,浙江、湖北、海南等四类地区为1%。

值得注意的是,讨论稿首次明确提出电网覆盖区域内电网企业需承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到2015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此外,讨论稿中还明确要求大型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到6.5%。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此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要继续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及应用,就须突破现有的电力运行机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便是实现这种突破的必要之举。

国网能源研究院一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全国范围内的风能、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平均,要充分实现配额制中提出的指标要求,就必须允许不同区域之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进行交易,但国内众多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缺乏输送通道,完成指标任务存在客观技术障碍,更遑论进行配额交易。

在启动配额制的同时,必须完善配额制政策相关规则,建立配额交易制度,同时还需明确相关管理机构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配额制短期内难以快速推行。该分析师进一步指出,从长期来看,配额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后期规模化应用,指标任务的下达有利于刺激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电及上网电量,可切实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收益,同时对于拉动设备市场需求也将形成利好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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