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中核总的政府职能剥离。在原中核总基础上,中核以及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得以成立。而因大亚湾核电站的建设而崛起的中广核,在核电产业的各个链条上,与中核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之势。
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45号文赋予原中核总的“区域处置场选址、建造和运营职责”没有完全被后来的中核继承下来,受到中广核的严峻挑战。北龙处置场的权属问题,正是争夺的体现。
到了2011年,《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延续了一直以来的区域处置政策,但对“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设定了许可证制度。
这一许可证制度与45号文件指定一家公司独家经营的要求有冲突。马成辉评价这种表现为,“废物产生的单位游离其外,因此废物产生的单位一般采取不积极、不主动、静候国家安排的态度。”
中广核相关人士表示,“处置本身不成问题,难题在于怎么收费。”与后处理和高放废物的处置费用从核电电价中抽取部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不同,对于中低放废物的收贮费用标准、钱从何处来,至今没有明文规定。
2006年前后,当时的国防科工委联合环境保护部曾一度研究成立国家持有一定股比、相关企业参加的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公司,负责处置场的选址、建设、运营、关闭及监护等管理工作,承担废物处置的最终安全责任。
由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的责任主体,最终在“谁来控股”的问题上相持不下,国防科工局相关人士说,这一动议“暂时搁置”。
为了打破僵局,目前国防科工局和环保部核安全局有意让核电项目上马与废物处置场建设挂钩。即想上项目,就必须接受处置场。
对核电公司而言,已开始自谋出路。目前中核控股50%的辽宁徐大堡核电站已购置数百亩处置场用地。在王显德看来,在区域处置场迟迟不能开建的情况下,核电公司自建处置场也是一个“解扣”的选择。据悉,中核、中广核和中电投等也都在各自寻找可选的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