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政策法规资讯 > 正文

能源新36条细则未触及根本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2 23:27:59   编辑:www.xny365.com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能源领域民资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国家能源局网站当天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上述表示。不过,上述文件被外界指为新意不多,反倒是此前民间呼声颇高的向民营资本放开进口原油贸易资质一事,并未在《实施意见》中出现。

能源领域民资新36条实施细则昨日出台。国家能源局网站当天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提出上述表示。不过,上述文件被外界指为新意不多,反倒是此前民间呼声颇高的向民营资本放开进口原油贸易资质一事,并未在《实施意见》中出现。

据知情人士称,此前相关政府部门曾想争取在此领域有所作为,无奈争议与阻力太大,无果而终。目前中国具有进口原油贸易资质的企业仅有四家,分别是“三大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珠海振戎公司。 在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投资导向上,《实施意见》中的提法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管道领域是国家能源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另一大领域。《实施意见》称,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此外,《实施意见》还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同时《实施意见》还称,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在价格机制方面,《实施意见》缺乏新意。上述文件称,“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称,自2011年12月26日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在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领域便已实施协商定价。对于这份业界相当期待的民资新36条能源领域落实细则,厦门大学教授林伯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收益、产权、公平竞争”三大根本性问题,在《实施意见》中没有触及。
 
关键词: 能源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地热能开发利用指导意见发布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