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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项督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9 20:08:4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90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明确表示,决定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此次督查分两步走,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9月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城市自查;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由住建部部牵头,根据各地自查结果开展督查。具体文件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6]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本次督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9月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城市自查;

  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由我部牵头,根据各地自查结果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和督查城市名单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重点督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是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排查结果;排查无黑臭水体的城市,当地居民是否认可;排查有黑臭水体的城市,是否明确黑臭水体名称、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重点督查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是否制定整治方案、是否落实整治工程项目并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项目库;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治和已开工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占比;已完成整治(销号)黑臭水体的评估报告等。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作为重点督查对象,以督促其保质保量完成2017年的工作目标。

  三、督查组织和安排

  (一)自查。

  国务院“水十条”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自查报告要求有情况、有数据、有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督查。

  2016年10月,我部牵头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邀请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关键词: 水体 城市 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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