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沼气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实施方案未批复的;
(二)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三)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地方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的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沼气灶具及配件由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结果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建材需实施集中采购的,由项目县根据农户意愿,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品名、数量、采购价格、技术规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合同内容应以简便透明的方式向农户(含农场职工,下同)公示?接受农户监督,保障农户权益。